关于公开征集《马鞍山市现役军人父母智慧养老拥军优待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来源:社会公众 征集日期:[ 2026-06-25 00:00 ][ 2026-07-04 00:00 ] 阅读: 状态: 已截止

为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军人军属的浓厚氛围,让军人军属更有获得感、幸福感,现结合我市实际,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起草了《马鞍山市现役军人父母智慧养老拥军优待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按照有关规定,现将《办法》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具体如下:

一、公示日期:2026625—73

二、反馈方式:在公示期间,有关单位或个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对该《办法》提出意见或建议。

1、电话:0555-8289213

2、联系人:刘微微  电子邮箱:massyb@163.com

3、通过本网站调查征集模块直接留言

 

                                           

                                                            马鞍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6625

 

 

马鞍山市现役军人父母智慧养老拥军优待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助力解决现役军人父母养老困难,进一步弘扬我市双拥光荣传统,根据《关于加强独居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通知》(皖民养老字〔2021117号)、《加强军人家庭独居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若干措施》(皖拥办〔202222号)、《马鞍山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马民秘〔2025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双拥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命名大会精神,聚焦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以增强现役军人家庭荣誉感、幸福感和获得感为目标,落实落细优待政策,助力解决现役军人父母养老困难,让现役军人心无旁骛在军营建功立业。

二、服务对象、服务标准和服务内容

(一)服务对象。具有马鞍山市主城区(花山区、雨山区、市经开区、慈湖高新区)户籍并实际居住在主城区范围内的现役军人父母,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荣立二等功、二级表彰以上荣誉(含二等功、二级表彰)现役军人的年满60周岁的父母;

2.年满60周岁但因伤、病、残等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现役军人父母;

3.年满65周岁的现役军人空巢、独居父母。

提供智慧养老拥军优待服务不具有强制性,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父母可根据自身实际需求自愿申请。服务对象因去世、入住养老机构、迁出以及军人退出现役等情形不再符合服务对象条件须终止服务的,养老服务承接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和区(开发园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及时互通联系,经区(开发园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后,从次月起终止服务。

(二)服务标准。符合条件且有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的现役军人父母,可申请享受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购买的每人每月价值120元智慧养老拥军优待服务,当月使用,不能滚存。同时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服务对象情形的,不叠加资助标准。

智慧养老拥军优待服务补助标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适时核定调整,补助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服务补贴不得用于发放现金、购置实物和支付医疗费用等。超出服务范围和补贴标准的费用由服务对象自行支付。

(三)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生活照料、健康管理、精神慰藉和委托代办等服务:

      1.生活照料服务:助餐、助浴、助洁、助行等。

      2.健康管理服务:健康监测、健康咨询、康复护理、陪同就医等。

      3.精神慰藉服务:陪伴支持、情绪疏导、心理慰藉、精神关爱等。

      4.委托代办服务:代购、代办、代缴等。

5.其它服务。

按照每月上门服务不少于2次、服务总时长不少于3小时的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对象提供智慧养老拥军优待服务,具体服务频次可由服务机构与现役军人父母商定,但每月服务总时长不得低于规定标准。

三、实施方法

(一)实施主体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区(开发园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二)承接主体

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在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等社会力量;

2.具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3.具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工作设备;

4.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实施公开承诺服务;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由本人或委托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提出申请,填写《马鞍山市现役军人父母智慧养老拥军优待服务申请表》(详见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于户籍地和居住地不在同一区(开发园区)的,可向居住地社区(村)提出申请,由居住地的区(开发园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纳入本地区智慧养老拥军优待服务对象范围。

(二)审核。社区(村)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对象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逐级上报至区(开发园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要退回申请并做好解释工作。

(三)审批。区(开发园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对申请材料进行确认,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对不符合条件的,要注明原因并将材料退回。

(四)提供服务。区(开发园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优先选择各区(开发园区)民政部门确定的服务机构,或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服务机构。将审批通过的人员名单按程序提供给服务机构,指导服务机构严格按照《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规范》(GB/T 43153-2023)要求开展服务。

五、资金筹集及拨付

(一)资金筹集。开展智慧养老拥军优待服务所需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承担,即市与花山区、雨山区按照55比例承担,市与经开区、慈湖高新区按照28比例承担。

(二)资金拨付。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将市本级补助资金编入年度部门预算,参考各区(开发园区)服务对象数量、绩效评价情况等因素,按程序拨付至各区(开发园区)。区(开发园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将本级配套资金编入年度部门预算,依据服务考评结果等,按半年将资金拨付至服务机构。

六、职责分工

(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主要负责智慧养老拥军优待服务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市级服务资金的测算及分配;指导、监督各区(开发园区)开展智慧养老拥军优待服务工作。

(二)各区(开发园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要负责落实智慧养老拥军优待服务工作;筹集本级配套资金,落实服务资金结算;做好智慧养老拥军优待服务对象的审批工作;制定对服务机构的考评方案,对智慧养老拥军优待服务工作进行评估、考核;做好服务监督及服务投诉处理和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等工作。

(三)各街道(乡镇)、社区(村)退役军人服务站。主要负责服务对象申请、登记、审核、上报、入档及动态管理;协助做好服务监督及服务投诉处理和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等工作。

七、组织保障

各区(开发园区)要高度重视智慧养老拥军优待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服务质量和资金规范使用,每年应对服务机构的专项补贴、服务质量、服务项目完成率、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评估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作为资金拨付、预算安排、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对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服务机构要进行处罚,视情节适时终止委托协议。

八、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办法自2026    日起施行,《马鞍山市为现役军人家庭空巢、独居老年人发放居家养老拥军服务补贴意见(试行)》(马退役军人〔202311号)同时废止。

(二)各县区、开发园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或具体实施办法。

(三)本办法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

  马鞍山市现役军人父母智慧养老拥军优待服务申请表

 

所在辖区:       区(开发园区)       街道(乡镇)       社区(村)       编号:

申请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经济来源

退休金    □子女供养    □低保救济   □计生优抚     □其他

居住情况

独自居住  □与配偶合住(空巢)       □与子女合住   □其他

能力等级

能力完好  □轻度失能   □中度失能   □重度失能   □完全失能

希望的

服务

生活照料   □健康管理    □精神慰藉  □委托代办    □其他

申请

类型

符合《马鞍山市现役军人父母智慧养老拥军优待服务》规定的对象类型中:

1.荣立二等功、二级表彰以上(含二等功、二级表彰)的现役军人的年满60周岁的现役军人父母;

2.年满60周岁但因伤、病、残等失去生活自理能力且单独居住的现役军人父母;

3.年满65周岁的现役军人父母。

监护人或紧急联系人(子女、亲属)信息(可根据实际情况多填)

军人子女姓名

 

性别

 

服役

单位

 

联系

电话

 

本人自愿申请养老服务,申请信息属实。

申请人(代理申请人)签名:                

社区(村)审核人:

(盖 章)

     

街道(乡镇)审核人:

(盖 章)

     

区(开发园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意见(签字):

(盖 章)

     

 


马鞍山市现役军人父母智慧养老拥军优待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根据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独居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通知》(皖民养老字〔2021117号)、省双拥办《加强军人家庭独居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若干措施》(皖拥办〔202222号)、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马鞍山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为弘扬我市拥军优属光荣传统,进一步为部队和官兵解决后顾之忧,更好服务部队备战打仗,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军人军属浓厚氛围,使军人军属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起草了《马鞍山市现役军人父母智慧养老拥军优待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二、起草过程

   根据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及民政部门相关文件,参考市民政局、市财政局《马鞍山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草拟了《马鞍山市现役军人父母智慧养老拥军优待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后召开全市现役军人父母智慧养老工作部署暨双拥工作业务培训会议,研究讨论《马鞍山市现役军人父母智慧养老拥军优待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并向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征求意见,根据意见修改后由局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我局拟制了《马鞍山市现役军人父母智慧养老拥军优待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马鞍山市现役军人父母智慧养老拥军优待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共八项,内容包括:

一、总体要求,总则、阐明上位政策依据。

二、明确服务对象、服务标准和服务内容。

三、实施方法,明确实施主体、承接主体。

四、办理流程,明确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申请现役军人父母智慧养老拥军优待服务流程。

五、资金筹集及拨付,明确开展智慧养老拥军优待服务所需资金筹集和拨付。

六、职责分工,明确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及各区(开发园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各自职责。

七、组织保障,明确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承接服务机构进行评估考核。

八、其他事项,明确了政策解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