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集《马鞍山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社会公众 征集日期:[ 2024-06-17 00:00 ][ 2024-07-17 00:00 ] 阅读: 状态: 已截止

为进一步保障我市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有效落实,马鞍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起草了《马鞍山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根据有关规定,现将《实施细则》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具体如下:

一、公示日期:2024617日—716

二、反馈方式:在公示期间,有关单位或个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对该《细则》提出意见或建议。

1、电话:0555-8289220

2联系人:聂惠琳   电子邮箱:672064810@qq.com

    3通过本网站调查征集模块直接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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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全市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保障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3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4部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49号)以及《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具有本市市区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或生活补助金的优抚对象。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优抚对象,具体指下列人员:

(一)残疾退役军人;

(二)在乡复员军人;

(三)参战退役军人;

(四)参试退役军人;

(五)带病回乡退役军人;

(六)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七)烈士老年子女。

以上对象除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外,在本实施细则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第四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依托;

(四)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政府补助与个人负担相结合;

(五)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六)优抚医疗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七)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第二章  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

第五条  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的医疗保障,执行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人员医疗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马政200261号)有关规定。

第六条  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依现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由原单位或托管单位)按规定标准缴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指经有关部门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用的单位。下同)和无工作单位的,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所需参保费用由当地财政解决。

第三章  其他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第七条  其他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按照属地原则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应保尽保。

已就业的(含有工作单位的、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优抚对象,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有关规定缴费。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其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给予适当补助,所在单位无力参保的,县级人民政府应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帮助其缴费参保。

未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城乡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条件的优抚对象,由其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其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优抚对象,由其户籍所在地政府安排资金帮助缴费。鼓励优抚对象参加其他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

第八条  实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其他优抚对象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以及医疗优惠、医疗救助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超过一定数额影响生活的,由其抚恤补助关系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其符合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费用给予医疗补助,医疗补助主要通过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院)进行即时结算,结算方式应通过优抚医疗一站式系统进行。医疗补助分为门诊医疗补助和住院医疗补助。

(一)门诊医疗补助

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定点医院就诊所发生的门诊费个人支付部分补助标准为80%(其中孤老三属门诊费补助标准为90%)。

2、在乡复员军人在定点医院就诊所发生的门诊费个人支付部分补助标准为80%

3、无工作单位的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在定点医院就诊所发生的门诊费个人支付部分补助标准为50%

4、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烈士老年子女和无工作单位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享受每人每年600元定额门诊医疗费补助。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享受每人每年300元定额门诊医疗费补助。定额门诊补助只限优抚对象本人在定点医院使用,定额门诊补助结余经费不兑现,结余部分可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二)住院医疗补助

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定点医院就诊所发生的住院费个人支付部分补助标准为80%(其中孤老三属住院费补助标准为90%)。

2、在乡复员军人在定点医院就诊所发生的住院费个人支付部分补助标准为80%

3、无工作单位的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在定点医院就诊所发生的住院费个人支付部分补助标准为50%

4、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试退役人员和烈士老

年子女在定点医院就诊所发生的住院费个人支付部分补助标准为30%

第九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解决。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退休人员为原单位或托管单位)予以支付;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由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小组进行确认,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取得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后,有工作单位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无工作单位的按规定申请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第四章  医疗优待

第十条  实行优抚对象医疗优惠政策。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安排专门诊室、专门病房,并在醒目位置公示优抚对象优先优惠项目。

优抚对象到医疗机构就医时凭医疗证享受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医疗优待服务;并享受下列医疗优惠减免:免收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察费、急诊挂号费、急诊观察床位费;优抚对象住院期间,常规化验费、检查费、手术费、麻醉费、 护理费、住院床位费在医疗补助时给予适当减免。医疗机构视病情,对优抚对象急诊、急救开通绿色通道、组织专家会诊;对患危急重症的,实行先就医后结算等医前救助措施。

第十一条  支持和鼓励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医疗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公开对优抚对象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和工伤保险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优先配备使用医保和工伤保险目录内药品。

实行优抚对象诊疗用药告知制度。凡基本医疗保障中规定报销(补偿)范围以外的诊疗项目和医疗用药,医疗机构须提前告知就医就诊的优抚对象,并在征得优抚对象同意后方能安排,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第五章  医疗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筹措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来源为:

(一)上级财政拨付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

(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依法可以用于优抚医疗补助的福利彩票公益金;

(四)依法接受的社会捐助资金;

(五)依法筹措的其他资金。

第十四条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不得单独开设账户,不得与其他抚恤、城乡医疗救助等专项资金混用,不得用于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补助,不得用于医疗机构补助,不得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工作等支出。年末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严禁挪用、截留、挤占。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强化优抚医疗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第十六条优抚对象发生的不符合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不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和社会医疗救助。

第十七条  优抚对象医疗费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诊疗项目、用药范围内的费用,在其医疗终结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费用结算服务。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八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一)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优抚对象身份审核工作,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医疗补助范围,做好优抚医疗一站式费用结算工作,负责一站式结算平台的升级建设维护,动态更新优抚对象人员身份、补助类型和标准;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依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优抚对象就医报销情况,与医疗机构定期结算核发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组织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鉴定,及时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供残疾退役军人伤情等信息,配合工伤认定调查;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处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二)财政部门负责会同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部门及时安排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统筹考虑,加强对资金筹集的协调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参加工伤保险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医疗费用支付工作。

(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制定相关优待服务政策,落实优质服务措施;监督指导医疗机构推进一站式费用结算平台应用。

(五)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登记以及医疗救助工作;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落实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医疗救助待遇;配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做好优抚医疗一站式费用结算工作。

第十九条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所需情况,积极配合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调查核实工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参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单位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

(二)在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中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二十一条  优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医疗补助:

(一)未按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

(二)就医、购药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诊疗项目、用药范围;

(三)因自杀、自残(精神病所致除外)、斗殴、酗酒以及涉及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

(四)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

(五)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他赔付责任等明确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部分;

(六)属工伤保险支付范围内的;

(七)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优抚对象伪造残情、伤情、病情,出具虚假证明等骗取优抚医疗保障待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违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抚恤的伤残民兵、民工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残疾退役军人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已出台有关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的县区要对照本细则,做好政策衔接,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4    日起实施。2010119日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5部门印发的《马鞍山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同时废止。   


《马鞍山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退役军人部发〔202249)、《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退役军人部发〔20223),以及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医疗保障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无锡联勤保障中心卫勤处联合印发的《安徽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皖退役军人发〔20234号)等有关政策文件规定,为保障我市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有效落实,在《马鞍山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基础上,起草了《马鞍山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

二、起草过程

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向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征求意见,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发函征求了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意见建议,根据相关责任部门反馈的修改意见,我局拟制了《马鞍山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马鞍山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共八章,二十六条,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阐明上位政策依据,保障对象范围,相关工作原则等。

第二章,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明确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的医疗保障,执行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人员医疗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马政200261号)有关规定。

第三章,其他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列明其他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补助制度、医疗补助方式和工作程序。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组织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鉴定部门。

第四章,医疗优待,列明医疗机构的优先优惠政策和方式。

第五章,医疗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列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来源,使用和管理。

第六章,职责分工,列明退役军人事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各自职责范围。 

第七章,监督管理,列明参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优抚对象发生违规事项的具体处理情形。

第八章,附则,明确了政策落实、政策解释、施行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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